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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2017-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生辅导员队伍(以下简称“辅导员”)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司〔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我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政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指导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专业化、职业化为发展方向,以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努力打造一支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需要的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坚实保证。

第四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系党支部书记为成员,负责辅导员的选拔、管理、培养、考核、发展等工作。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扎实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工作实效。辅导员是学生的人生导师,要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为人师表、廉洁从教,自觉遵守辅导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创新方法,务求实效。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

第六条  辅导员应全面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和培育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注重运用新的工作载体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二)负责学生适应性教育,加强学生入学、校纪校风、安全文明教育。引导、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新环境下的大学生活,调整学习方式,养成良好的安全文明学习、生活行为习惯。

(三)负责学生生活、学业和科学文化指导。关心特殊学生,对贫困、残疾和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及时有效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四)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排查、成长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形成阳光健康心理。

(五)负责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增强就业竞争力。

(六)负责班务管理。建立班级常规管理制度,坚持班务公开,保障班级管理正常、有序开展,做好学生资助、医保和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指导班级做好班级工作日志及班费管理。做好与家长的沟通联系,争取家长对班级管理、学校管理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七)负责班级学风建设。执行学生操行评分制度,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建立班级学习常规,促进良好学风形成,所带班级学生学习积极性高,自主性强,正课到课率、自习出勤率达到学院要求。

(八)负责班级文化管理。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指导学生建立班级网页、大学城空间或班级公众微信号、QQ群等,加强对网络公开内容的监督。

(九)负责学生行为管理。严格按照《学院学生行为守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中的要求管理学生。

(十)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班级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向学院学生档案室移交,在个人岗位调整和毕业生离校阶段按要求及时做好档案的传递、交接工作。

(十一)负责班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班团干部、寝室长的管理和培养,明确干部职责、权利与义务,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十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在系部做好学籍管理、宿舍管理、安全管理、班级财产管理、就业管理等工作。

(十三)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和学生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理工作和后续教育引导工作。涉及学生重大问题,辅导员必须即时向系部党政领导和学工处报告。

(十四)接受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七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奉行如下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作风: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工作,学以致用;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四)严格管理,精于施教;

(五)情趣健康,以德育人;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秉公用权,公正廉洁;

(八)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九)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八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级大会、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主动自觉到场。辅导员应当自觉参加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学生有关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非因紧急公务或生病不得缺席或请假。

第九条  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主动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学生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种政治性事件,各种非法集聚会、示威、上访、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二)学生自杀、行凶的意向或行为;

(三)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严重伤病住院;

(四)学生打架斗殴现象;

(五)学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

(六)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火灾以及灾情隐患;

(七)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

(八)学生因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服务、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院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九)学生出走、失踪,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院,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院;

(十)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十一)学生参与各种非法串联、非法组织活动;

(十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以及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十三)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四)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五)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

(十六)学院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十条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辅导员为班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系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副书记)为该系的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系部书记负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汇报。

第十一条 学生信息报送的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含电子文件)、表格汇报、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汇报等。对于要求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辅导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

第十二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不实事求是;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克扣学生奖学金或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辅导员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根据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各系按照高职学生1:200、中职学生1150的师生比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对象不得重合。每名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求跨两个年级带班;聘用在岗兼职辅导员带班数一般为2个(人数控制在60-80人);在岗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是共产党员。

(二)系部每年在3月底向学工处提交辅导员聘用计划,学工处汇总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组织人事处核定辅导员招聘进入计划。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

(一)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身心健康,乐观处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愿遵守辅导员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相关专业要求,主要包括以学院现有主体专业为主,含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能熟悉中专生、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知识,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四)新聘辅导员每年8月完成上岗培训,培训合格才予以上岗。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系部、学工处考核并提出是否继续聘用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决定,考核合格方可继续聘用。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选聘工作。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队伍培养计划,享受与专任教师培训、培养同等待遇。学工处负责辅导员培训机制的建设和培训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学院对新聘辅导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在职辅导员采取集中学习、交流访问、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开展专项培训,设立专项经费。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全院性辅导员培训班;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省级以上培训;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证,促使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进修要严格依照《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 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须来院工作满2年以上。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2.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期间。

4.再次申请学历、学位脱产进修时间间隔未满2年。

5.近3年来有1年或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6.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 凡申请进修人员,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交所在专业系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组织人事处审批。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所聘岗位可参加相关系列的职称评定。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能力和表现好的辅导员给予优先评聘职称的资格。同时,学院根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与考核办法》开展学院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专项课题与项目,鼓励并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学术研究。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

辅导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以系为单位设立辅导员办公室,配备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能力突出、经院系审核通过可兼任相应工作。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在辅导员年度考核中排名系部前50%,并符合任教资格和条件的辅导员,经个人申请,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下一学期兼课,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4节。

第二十四条  学院提倡辅导员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终身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职辅导员任职至少5年以上,每年年度综合考核合格且均排名本系前50%方可申请合理转岗。辅导员转岗每年暑假讨论一次,转岗时依据学院岗位情况,结合组织意见,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报组织人事处,经学院党委会议通过后方可转岗。转岗后不再享受原辅导员岗位对应的职级待遇。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提拔任用。学院将优秀辅导员列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辅导员工作经历。对部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扎实的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到相应的领导岗位上。

第六章  管理与督查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接受学院和系部双重领导。学工处是学院具体负责监管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系负责辅导员的具体工作安排、管理、日常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系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须向学院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到学工处、人事处备案。与之相关的绩效计算依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其他请假事项依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辅导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节假日不除外),若遇学生突发事件须及时到现场处理。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工作成效依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由学工处和系部共同考核、管理,原则上每周日至周四晚上须住校。

第二十九条  对辅导员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督查。学院督导室结合学风巡视工作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督查,学工处每周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每学期组织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和考核;各系建立辅导员工作日常检查制度,定期考核辅导员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分为月考核、学院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三种形式,学工处制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学工处、系部和学生等共同参与对辅导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转岗分流等挂钩。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考核对象为带班满一个学期以上的专兼职辅导员(含返聘辅导员)。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等级量化考核比例,学期考核“优秀”不超过20%。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辅导员,应予辞退、不得转岗;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在编人员待岗,聘用人员辞退、不得转岗。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及运用详见《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倡导各系各班建立兼职“班主任”制,主动争取学院各级各部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兼任班主任,其职责主要配合专兼职辅导员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心理辅导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转岗申请表

2、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兼课申请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1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转岗申请表

 

 

最高学历(学位)

 

毕业学校及专业

 

辅导员任职时间

 

当学期(年)考核分数

 

系部学期(年)考核排名

 

申请转岗岗位

 

申请转岗理由

 

系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组织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主管院领导审核

 

 

签字:

                                                

学院党委审核

 

 

签字:

                                                

附件2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兼课申请表

 

 

最高学历(学位)

 

毕业学校及专业

 

辅导员任职时间

 

当学期(年)考核分数

 

系部学期(年)考核排名

 

申请兼课课程、年级、课时数

 

系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学工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组织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主管院领导审核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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