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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7-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根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中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系成立以系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南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 贫困生需持有《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县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专业学习必须”除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四条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专业系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学校贫困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专业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学院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学院和各专业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各班、各系、学院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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