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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017-05-19  

 

湘艺职院[2017]  

 

关于印发《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根据湘政办发〔200756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设立“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将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特此通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一七年一月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助推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和文件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的学生资助项目,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减免学费、中职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长沙户籍免学费等。

第三条       学院每年从当年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范围包括学校发放的院级贫困助学金、院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助学补助以及其他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支出项目等。

第四条       本条例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学生家庭所在地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具体认定按既定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条例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是指困难学生家庭遇到意外突发事故,造成经济更加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经济资助的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经济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院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除外。

2、     家庭经济困难;

3、     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4、     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经批准的缓考成绩计有效成绩)。

第三章    院级贫困助学金

第七条       学院设立院级贫困助学金,总额不低于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50%。一等助学金标准为3000元,二等助学金为2000元,三等助学金为1000元。学院助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时享受。

第八条       院级贫困助学金的评定、发放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贫困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院级助困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设立院级助困奖学金,总额不低于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25%。一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为1000元。学院助困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同时享受。

第十条       院级助困奖学金的评定、发放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补助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补助专项经费,总额不低于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20%。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公布两次(即春季、秋季)。临时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临时招聘。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合格,学院发放勤工助学津贴,表现优异另行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及相关考核、津贴发放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特殊困难助学补助

第十三条 学院对在籍学生因重大意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一定标准进行一次性家庭慰问。具体操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可申请学费、住宿费缓交。办理缓交手续时须持有家庭所在地县、镇、村至少两级政府部门证明的材料,所在系部初审,并报学工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学费、住宿费缓交手续的新生,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补缴所欠费用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如不办理或申请未被批准,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学院欢迎并争取社会各界为困难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和其它帮助,提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为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捐助或其它帮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一七年一月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贫困学生院级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现制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贫困学生院级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财务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兼办公室主任及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常设学生工作处,学工处处长、学工保卫党支部书记、教务处长、财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学工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及各系党支部书记为办公室成员。

二、资助对象及评定条件

1、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贫困生。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规守纪、生活简朴、品学兼优、群众公认。

3、上年学业成绩无不及格和缺考情况。

4、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优先评定: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残疾或伤亡,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三、资助名额及标准

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总额按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50%核定,标准按一等助学金3000/人、二等助学金2000/人、三等助学金1000/人,具体名额以当年实际下达名额为准。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分年度两次发放,即春季学期5月一次,秋季学期11月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各系各班级开展评定时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进行民主评议。

2、评定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所需要的材料为:申请表一份、当年贫困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复印件一份、一寸照一份、资助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3、各系按时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学工处。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资助的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后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五、资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2、专业系、学工处管住评定口,财务处管住发放口。财务发放一律走银行转帐途径,不走现金口。

六、监督和检查

1、各系部及相关处室严格按照评定要求对申请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公开透明。

2、落实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各项监督。

3、凡在上学年度和评审发放期间,资助对象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不再享有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有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4、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院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举报电话:0731-88882303 0731-85552683

七、本办法从20171月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一七年一月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我院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且由学院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的贫困生。

第四条为了确保勤工助学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总额按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20%核定,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和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在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参加学院勤工助学的学生按一定标准取得劳动报酬,其报酬由学院按月计算发放。

第六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认真履行协议;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3.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七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系部及各用人单位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统计与发放。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十条设岗原则:校内用人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严禁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设立助管、助研和助劳等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实践工作,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生公开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勤工助学唯一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校内用人单位只能提出用人申请,勤工助学人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于不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擅自安排的勤工助学人员,学院不负责津贴发放。

第十六条凡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收入的岗位,不予安排勤工助学人员。

第十七条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人员的津贴按有关程序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用人单位擅自为勤工助学人员开出不符标准报酬的承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概不承认。

第十八条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招录,并与录用学生签订《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

第十九条校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出色的集体和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组织评奖评优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消极怠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津贴或解聘处理;对违反纪律、不履行合约、弄虚作假、违反协议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相应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校内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校内用人单位在每学年期末(6月底、12月底)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下一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变更)申请表》(附件2),报主管领导审批。

2.助管和助研岗位由人事处核准岗位数量后,转交学生工作处审批;助劳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校内用人单位上报名单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3.所有招聘必须公开,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必须按程序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通过以下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书;

2.系(部)经调查和初步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3);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岗人员名单在学工处网站、微信平台等校园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校内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只发放津贴的6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校内用人单位每月按时报送《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情况表》(附件4),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结果,制定津贴发放表,并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将勤工助学津贴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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