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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贫困学生院级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19  

湘艺职院〔2017〕8号

 

根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现制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贫困学生院级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财务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兼办公室主任及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常设学生工作处,学工处处长、学工保卫党支部书记、教务处长、财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学工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及各系党支部书记为办公室成员。

二、资助对象及评定条件

1.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贫困生。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规守纪、生活简朴、品学兼优、群众公认。

3.上年学业成绩无不及格和缺考情况。

4.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优先评定: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残疾或伤亡,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三、资助名额及标准

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总额按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50%核定,标准按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三等助学金1000元/人,具体名额以当年实际下达名额为准。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分年度两次发放,即春季学期5月一次,秋季学期11月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各系各班级开展评定时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进行民主评议。

2.评定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所需要的材料为:申请表一份、当年贫困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复印件一份、一寸照一份、资助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3.各系按时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学工处。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资助的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示后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五、资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院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2.专业系、学工处管住评定口,财务处管住发放口。财务发放一律走银行转帐途径,不走现金口。

六、监督和检查

1.各系部及相关处室严格按照评定要求对申请资助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公开透明。

2.落实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各项监督。

3.凡在上学年度和评审发放期间,资助对象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不再享有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有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4.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院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举报电话:0731-88882303 0731-85552683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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