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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8]18号

2018-05-26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学生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促进校园文明进步,根据国家《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院或者社会、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校纪校规、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做有损学院形象的事情。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重要组成部分,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和人生发展规划,以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

第五条 学院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机构设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全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创新开展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各专业系、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学生,学生干部职务工作和勤工助学工作范畴不属于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院级组织、系部团体、班级组织、个人组织、个人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团委,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注销、评定、申诉等工作,以促进学院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九条  志愿者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学院章程的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团、学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学院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学院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前,应当向学工处(团委)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学工处(团委)有权依照实际情况决定此活动是否开展。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并需向志愿者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学院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工作要求的,志愿者必须提前接受培训。

第十七条 学工处(团委)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及时报送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并签字。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系部、班级、学生团体、学生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学院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或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活动时要统一着装,必须出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志愿服务服务”手册,做到“事前出示、事中记录、事后签字”等流程,同时还要做到“事前策划、事中留影、事后新闻”等工作方法。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各二级机构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部和班级应当培养大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学院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管理办法。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正常毕业,必须在一年内按规定修满“志愿服务”100学时方可申请正常毕业。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对在志愿服务工作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学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学院鼓励系部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选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参与奖助评优、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三十三条 系部及以上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在大学生志愿活动中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相关优待。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学院行政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学工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1-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学院行政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全院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学院纪律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学院各二级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未积极响应学院志愿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学生会、学社联、广播站或者学院同意成立的学生干部团体,可以在学院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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