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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规定

2017-05-19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符合入伍条件的中职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所学课程达到70%以上课时的(不含重修),尽可能安排参加当学期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由任课教师直接确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离校前学生应至教务处打印之前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

第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中”计(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组织对论文(设计)进行评审以及成绩的评定,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院的《休学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复入原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九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一条 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毕业资格依据其原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非毕业班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就读专业发生变化或编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入伍前原年级有变化的,应进行课程补修或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的认定,其毕业资格依据复学后所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9月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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