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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1-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中职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审处、财务处负责人及各专业系书记。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专业系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初级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等级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

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八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提前告知。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学生也可自行从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院认定。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各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经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院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4.结果公示。各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 各专业系在认定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及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专业系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每学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专业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提出申请,学院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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