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整体素质的提高,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让学生广泛参与,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学生的基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将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的表现,用定量指标衡量,用数字反映出来,使学生从得分中肯定成绩,从减分中看到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得分情况,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以及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在校生,参加对其上一学年学习、工作表现等进行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各专业系保存,并将电子版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
(一)德育素质部分:40%;
(二)文化素质部分:30%;
(三)专业素质部分:30%。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德育素质分×40%+文化素质分×30%+专业素质分×30%+加分-减分。
第三章 德育素质的评价细则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办法:
(一)测评内容:分为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道德修养、遵纪守法4个评价因素,4个因素权重相同,各占1/4。每个评价因素分为四个评价等级,即A、B、C、D,各个等级分数幅度:A(85-100)、B(70-84)、C(60-69)、D(59以下)。
(二)测评方法:对学生进行测评应吸收以下人员参与:1、其他学生;2、学生干部;3、班主任;4、文化、专业老师;5、本系其他领导和老师。
(三)计算方法:取参评人员打分的平均成绩。
第七条 德育素质评价参考标准:
(一)政治表现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思想修养活动,主动靠近党团组织,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在实际生活中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正确的劳动观念,模范遵守教室、宿舍的卫生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和社会公益活动。劳动能力强、效率高;
B: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思想修养活动按时参加。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和卫生值日,劳动态度较好,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C:有一定的上进心,能参加思想修养活动,但有时缺席或迟到、早退。基本上能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参加集体劳动和卫生值日,但有时缺勤;
D:经常不参加思想修养活动,思想认识比较模糊。缺乏卫生习惯,经常不参加劳动和卫生值日,违反学院卫生守则,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不达标。
(二)学习态度
A:学习目的明确,有科学的学习方法,学习很有主动性、创造性,作业认真,学习成绩优秀;
B:学习目的比较明确,能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学习成绩中等;
C:学习比较认真,能按时完成作业;
D:学习动力不足,作业不认真,有时抄袭,有迟到旷课现象。
(三)道德修养
A: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正确的审美观,衣着装扮得体、大方,气质优雅,做文明行为的执行者和倡导者;
B: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乐于助人,有积极的审美观,气质良好,言行文明;
C:讲文明礼貌,能团结大多数同学,无损人利己行为,有一定的审美能力,能端正自己的审美观;
D:缺乏文明礼貌习惯,团结同学不广泛,生活不节俭,道德修养较差,无积极的审美观。
(四)遵纪守法
A: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地同违法犯罪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作斗争;爱护公物;
B: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不破坏公物;
C:有一定的法制观念,能遵纪守法,但不注意小节;
D:法制观念淡薄,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四章 文化素质的评价细则
第八条 测评内容:文化课各科成绩(含体育课、劳动课、志愿服务的成绩)。
第九条 测评办法:将上学年期中、期末、平时成绩,采取成绩平均的方法计算。
第五章 专业素质的评价细则
第十条 测评内容:专业课各科成绩。
第十一条 测评办法:将上学年期中、期末、平时成绩,采取成绩平均的方法计算。
第六章 加分和减分细则
第十条 加分和减分在综合测评总分中进行。综合评分加上奖励分后,名次最多只能跨越5人(含5人)。
第十三条 因同一事例加分或减分时,不重复计分,可按高分计。
第十四条 加分细则:
(一)学生干部加1—1.5分。其中,院级团委、学生会部级以上干部、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干部、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5分;院团委委员、院系学生会成员、系团总支成员,加1.2分;其他社团成员、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加1分;身兼数职的只取一个最高分;业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可再加1分。学生干部、党员、寝室长等有减分情形时,此项不再加分;
(二)受系级以上表彰者奖励0.5—5分。获系级奖励的,加0.5分;获院级奖励的,加1分;获厅、市级奖励的,加2分;获省级奖励的,加3分;获国家级奖励的,加5分;
(三)积极主动参加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意义较大的社会活动,校级加0.5分,省级加1分,国家级加2分;如在上述活动中确有实绩或获得各种比赛前三名分别加1-3分。
(四)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维护院、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优秀事迹者,加1分;
(五)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有突出事迹的,受校级通报表扬的,加0.5分,受到社会表彰的(如给学院写来表扬信、感谢信,收到锦旗等),加1分,特殊情况加3分;
(六)义务献血者,加2分;
(七)每学期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出勤率100%(请公假者除外),加1分;
(八)勇于批评不良现象,敢于同不法现象作斗争,及时制止,揭发考试舞弊等各种违纪行为,每次加2分;
(九)军训期间,获军训标兵(优秀)者加1分;
(十)向校内外报刊、广播电视投稿被录用的,省级加2分,市级加1.5分,校级加1分(属消息类分别按0.5加分)。
第十五条 减分细则: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组织等行为的,德育成绩为0分;
(二)不诚实守信,破坏、损害学院声誉的,减1—5分;
(三)有在教室或宿舍打牌、下棋、演奏、看视频、听音乐、喧闹、玩电子游戏等妨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休息行为的,减2分;
(四)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每次减2分;
(五)受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减0.5—5分。受通报批评的,减0.5分;受警告处分的,减1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2分;受记过处分,减3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5分;
(六)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不参加要求学生应当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每次减2分;
(七)卫生未达标的宿舍、教室,负有责任的成员每人减0.5分;
(八)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减0.1分;无故不上自习课或晚自习,一次减0.2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专业系、各班级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避免片面性、随意性。既要防止打人情分,又要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对于在测评工作中发生的违纪情况,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专业系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凡对测评工作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有关结果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专业系学工办申诉,学生所在专业系学工办要第一时间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决,书面通知申诉人及所在班级。对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在校生。
第十七条 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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