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创我院共青团工作的新格局,激励先进,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广大优秀团员青年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2.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学习团的基本知识,模范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的义务,按时缴纳团费,出色完成团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奋发向上,专业思想牢固,成绩优良。上期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每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老师,尊重职工,团结同学,爱护公物。
二、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优秀团干部除具备优秀团员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团的工作,努力学习团的知识,工作勤奋,作风踏实,较好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主动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协助上级组织做好教育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具有奉献精神,能积极协助老师和配合其他团干部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团的活动,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4)所在支部在全校团的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选条件
(1)思想进步,热心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全年服务次数多、频率高。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专业技能扎实;
四、评优具体办法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
(2)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支部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团总支批准后,上报院团委审批。
五、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团委,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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