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与考核工作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职业等级的认定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组织人事处、纪监室、保卫处、科研处处长和各专业系党支部书记为小组成员。
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认定与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二、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人员范围
从事学生教育管理的专职辅导员
三、辅导员职业等级设定
辅导员职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四、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办法
(一)辅导员职业等级的认定条件
1、工作年限:认定初级须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满1年;认定中级须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满4年;认定高级须在辅导员工作岗位满8年。
2、年度考核结果:认定初级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认定中级的近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1次;认定高级的近5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2次。
3、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分为:及格(60-74分),良好(75-84分),优秀(85分以上),60分以下为不及格。申报初级,考试结果为及格以上;申报中级,考试结果为良好以上;申报高级,考试结果为优秀。考试大纲内容见附件1。
4、辅导员工作业绩考核合格。根据《辅导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见附件2)组织实施考核。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向所在专业系提交自评报告和《辅导员职业等级资格认定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资格审核。各专业系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是否同意推荐申报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职业知识考试。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命题,并组织符合资格人员参加考试。
4、工作业绩考核。由领导小组通过检查工作记录,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审核个人佐证材料和辅导员日常工作考核记录等方式,对职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5、领导小组认定。
6、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
(三)认定结果的使用
每年下半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次,获得资格后,聘任相应等级,三年一聘(同级别聘期内不重复申报),聘期内享受相应职业等级津贴待遇。
四、已认定职业等级人员的年度复核工作
按学年度进行复核,每年下半年复核上一学年情况,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初级辅导员的复核
1.达到以下条件者定为合格
(1)考核期所带学生不少于辅导员岗位标准人数的80%;上一学年月考核良好率在80%以上,其中优秀率在10%以上。
(2)所带班级在学院组织的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军训优秀连队班级、宿舍内务优胜班级、文明卫生优胜班级等评选活动中,获奖不少于1项。
(3)所带学生有不少于3人获院级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以上荣誉。
(4)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等相关的论文,或主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相关研究课题。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无故不接受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
(2)因工作失误造成学院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3)学期考核两次“基本合格”或以下。
(二)中级辅导员的复核
1.达到以下条件者定为合格:
(1)考核期所带学生不少于辅导员岗位标准人数的80%;上一学年月考核良好率在80%以上,其中优秀率在10%以上。
(2)所带班级在学院组织的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军训优秀连队班级、宿舍内务优胜班级、文明卫生优胜班级等评选活动中,获奖不少于1项。
(3)所带学生有不少于5人获院级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以上荣誉。
(4)在省、校级辅导员技能竞赛、优秀主题班会评选,优秀论文、博客、博文、微信、工作案例等评比中,不少于1次获奖。
(5)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等相关的论文。
(6)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课题研究(院级主持,省级前五,国家级前八);或主持(主要参与)省级大学生道德素质提升项目建设(参与前五);或主持(主要参与)职业素养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前五)。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无故不接受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
(2)因工作失误造成学院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3)学期考核两次“基本合格”或以下。
(三)高级辅导员的复核
1.达到以下条件者定为合格:
(1)考核期所带学生不少于辅导员岗位标准人数的80%;上一学年月考核良好率在80%以上,其中优秀率在10%以上。
(2)所带班级在学院组织的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军训优秀连队班级、宿舍内务优胜班级、文明卫生优胜班级等评选活动中,获奖不少于1项。
(3)所带学生有不少于10人获院级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及以上荣誉,不少于1人获省级荣誉。
(4)在省、校级辅导员技能竞赛、优秀主题班会评选,优秀论文、博客、博文、微信、工作案例等评比中,不少于2次获奖。
(5)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等相关的论文。
(6)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课题研究(院级主持,省级前三,国家级前五);或主持(主要参与)省级大学生道德素质提升项目建设(参与前三);或主持(主要参与)职业素养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前三)。
(7)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或人文素质拓展选修课、心理健康教育公选课、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教学,且教学测评为优秀等级。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无故不接受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
(2)因工作失误造成学院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3)学期考核两次“基本合格”或以下。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职业资格降一等级:
1.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
2.师德师风差,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4.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职业等级资格:
1.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3.师德师风差,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因责任事故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5.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查处。
6.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五、专职辅导员职业等级津贴
辅导员职业等级人员认定(复核)合格后,按工作月发放“专职辅导员职业等级津贴”(该津贴与学院同类津贴不得重复),标准为:初级150元/月,中级240元/月,高级350元/月。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解释。
附件:1.辅导员职业知识考试大纲
2.辅导员职业等级认定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3.辅导员职业等级资格认定申报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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