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解读(二)
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联【2010】3号,参务【2010】734号)
2、士兵提干: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
(适用:在校生;依据:政干【2007】389号)
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4、保送入学: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一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六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两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09】88号)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毕业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事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加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挤就业。
(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4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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